辽宁师范大学章程
(2015年8月12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通过,根据2023年1月9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的《辽宁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修订)
序 言
辽宁师范大学是新中国诞生后首批建立的高等师范院校之一,始建于1951年9月,初建时为旅大师范专科学校。1953年4月,更名为大连师范专科学校。1958年7月,大连师范专科学校和大连外国语专科学校合并,组建大连师范学院。1960年7月,更名为辽宁师范学院。1983年12月,更名为辽宁师范大学。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秉承“厚德博学、为人师表”校训,秉持“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办学理念,着力培养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融合、实践能力强的高级专门人才,服务建设教育强国战略,推动学校高质量内涵式特色发展,实现“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的建设目标。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制度运行,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辽宁师范大学,简称“辽师大”,英文译名为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缩写为“LNNU”。
学校法定住所为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850号。实行两校区办学:黄河路校区(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850号)、西山湖校区(大连市甘井子区柳树南街1号)。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lnn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批准、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坚持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学校纪委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师范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设立党委教师工作相关机构,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到会。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与辽宁省监察委员会驻辽宁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
第二节 校 长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天博体育克罗地亚国家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研究或决策某一议题时,主管校领导一般应到会;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天博体育克罗地亚国家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核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四)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五)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决定或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校学位点建设实际情况,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检查、监督、指导、评价和咨询机构,由不超过25名(单数)的督导专家组成,实行聘任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均从督导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依据相关制度履行职责。
第四节 教学、科研、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开展办学活动。学校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本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工作规则和办法。
(二)负责本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拟订并实施教学计划。
(三) 负责本学院的教职工、资产和经费使用管理。
(四)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活动。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整合学科相近的不同学院(系)设立学部,承担学校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设置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重点实验室,积极支持其发挥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作用。学校贯彻落实国家科研领域“放管服”文件精神,创新科研管理机制,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赋予校内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科研自主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机构、学科特区和后勤服务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执行管理、保障、服务等职能。
第三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依法依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和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履行教代会规定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代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由教代会选举产生以教师代表为主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教代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校教代会指导下,依法依规参与基层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研究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的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共青团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履行共青团职责。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妇女委员会是辽宁师范大学妇女群众组织,以代表和维护女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基本职责,依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教 职 工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续聘、解聘、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爱岗敬业,完成聘任任务。
(三)为人师表,尊重爱护学生。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七)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教师应恪守职业行为准则,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六条 完善党对高校教师工作领导的制度,准确把握新时期知识分子特点,构建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师工作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履职尽责、协同配合的大教师工作格局。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文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等各类教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强化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第五十三条 留学生和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生、交流学生等学生的权利义务依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办 学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根本,统筹发展硕士研究生教育、博士研究生教育和学历留学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天博体育克罗地亚国家队方案,自主调节天博体育克罗地亚国家队比例。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布局,促进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致力于现代教师教育,增强办学实力,彰显和发展为基础教育服务的办学特色。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学校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
第六十条 学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五大职能。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自主选聘各类所需人员;自主管理、引进、培育和使用人才。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事业性收费为主,其他多渠道资金来源为辅。学校积极筹措办学经费,逐步加大办学投入,不断提升对办学的保障能力。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科学编制预算,合理配置经费资源,严格执行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公开学校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依法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规对学校校名、标识、校誉等无形资产进行保护与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严格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八条 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的机构。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以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广泛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发展建设,共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校友总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教育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信息公开的原则加以使用和管理,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高校高等教育资源优势,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以团式为标准表现形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用纹章式、盾式等变体。其中心以英文字母LNNU组成的“鼎”为主体图案,“1951”为建校时间;外围环绕学校中英文名称(上部自左至右环绕英文校名标准全称,下部自左至右环绕中文校名标准全称)。标识色采用红色(20c100m100y10k)。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旗:以蓝色(100c70m0y20k)为底色,经反白处理的校徽与中文校名标准全称上下居中置式。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歌:傅东缨作词、秦咏诚作曲的《永恒的荣光》。
第七十七条 校庆日:9月24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提交教代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